(1)納稅人有依法納稅的義務。
(2)納稅人有依照稅法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、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義務,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,不得轉借、涂改、損毀、買賣或偽造稅務登記證件。
(3)納稅人有按規定設置帳簿的義務。
(4)納稅人有按稅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,報送納稅申報表、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資料的義務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的,需報經稅務機關批準。
(5)納稅人有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義務。
(6)納稅人要按照稅收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。
(7)納稅人欠繳稅款需要出境的,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。
(8)納稅人要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,如實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證明資料,不得拒絕、隱瞞。
(9)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時,在納稅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后,可以申請行政復議,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。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、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,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(10)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。
(11)[敏感詞]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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